3月11日,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召开,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重点查处以下三个方面24种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一)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效率低下方面的10种行为。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或曲解歪解、变通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2.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推动“放管服效”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不力、行动迟缓;
3.作风漂浮、无所作为、虚于应付,做表面文章,不作为、慢作为;
4.入驻或授权事项不到位,搞“假把式”、唱“空城计”;
5.简政放权不到位、审批环节多、时限长、效率低,企业和群众办事多次跑、多头跑,行政审批、许可、办结超规定时限;
6.对企业和群众申办事项相互推诿,政出多门,令企业和群众无所适从的行为;
7.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企业和群众申办事项;
8.新官不理旧账,协议不履行、承诺不兑现;
9.打击市场主体开拓创新积极性,对新生事物不敢担当,不主动对接;
10.政务服务不便捷,“奇葩”证明、循环或重复提供材料。
(二)吃拿卡要、雁过拔毛、胡乱作为方面的6种行为。
1.故意刁难群众,不收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雁过拔毛;
2.一般事项授权、重要事项紧抓不放,表面授权、实际“换汤不换药”,对已经取消、调整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仍然继续审批;
3.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服务收费或对中介组织、协会收费行为监管失察;
4.巧立名目到企业频繁检查、重复检查,刁难检查对象,借机谋取私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接受检查对象吃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利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和罚款标准,借机牟利,擅自设立收费和罚款项目、扩大收费和罚款范围,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对收费、罚款事项不开具正式票据;
6.违规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和指标,搭车收费,强行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强迫企业出赞助、搞捐赠、入协会。
(三)纪律涣散、冷硬横推、态度恶劣方面的8种行为。
1.缺乏职业道德和修养,贪图享乐、自由散漫、不务正业;
2.缺乏工作热情和动力,庸懒散漫、人浮于事,在其位不谋其政、在其职不尽其责的行为;
3.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导致企业和群众徒劳奔波;
4.口大气粗、吆五喝六,谩骂、侮辱、体罚甚至怂恿、暗示他人殴打办事群众;
5.不认真接待、处理群众诉求,引起群众上访和引发群体性事件;
6.对抵制或举报其滥用职权的企业和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7.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外出娱乐、从事与工作无关业务,“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履责”;
8.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工作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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